当大多数人想到家庭暴力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身体伤害。但更多隐蔽形式的心理暴力也可能造成严重伤害。 2025年中国反家暴经典事例今日揭晓。在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家庭暴力被明确认定为包括一方通过自残、自残、威胁等行为造成另一方心理恐惧,以达到控制目的的行为。
自残和威胁自残
情感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一对夫妻因一件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妻子卢某试图带着孩子离开时,由于丈夫王某的极端反应,家庭矛盾迅速升级。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花溪派出所民警龚斌:路过时看到一名女子站在客厅的一角,表情惊恐又紧张。如果女方想强行离开,男方就会拿着刀在女方面前准备自杀。
警方调查的结果是,王某并没有直接殴打妻子,但他暗示妻子用菜刀自残的行为却给卢武铉的心里留下了深深的阴影。在阻止王某自残时,卢某被推倒在地受伤。卢女士害怕极了,决定报警。在警方的配合下,他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上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禁锢、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日常虐待、威胁等形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各种形式的暴力。
尊敬的陆挺副庭长,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东法院:本案中,男子并未直接实施身体暴力,而是以自残或自残的方式威胁女子,造成持续的心理压力和恐怖,最终达到控制女子的目的。对女性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行为的效果等于恐吓,属于心理暴力。
20分钟内快速在线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于这一结论,法院在收到卢女士的请求后仅20分钟就在网上发布了一份报告。客栈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女士参与对卢女士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告知其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
该判决明确划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界限,保护了当事人的精神自由。依法认定自残、自残或者威胁精神控制属于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暴力行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独立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东法院副庭长陆挺: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性家庭暴力和非身体性家庭暴力。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身体家庭暴力通过殴打、束缚等身体暴力造成直接身体伤害,而非身体家庭暴力则是利用精神、情感手段对对方造成心理伤害,从而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该案打破了只有身体伤害才构成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明确了非身体伤害的界限,促进了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的改善。事件和管理系统,并为类似事件提供指导。重要参考。
从防控到救灾
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
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故事的结束。如何才能真正达到防护效果,确保暴力事件不增加、不再次发生?重庆市巴南区研发建立的“综合性”人身安全保护秩序机制,通过多部门协作形成闭环,提供高效解决方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锋:该机制旨在法院与公安、妇联等部门合作,建立24小时在线受理、20分钟快速下发案件响应机制,加强执行督导和心理疏导,与家庭暴力警示信形成闭环衔接。
加入形成单环节闭环干预机制
发布这一保护令就像一个启动按钮,瞬间启动了一个闭环的、多部门的干预网络。公安部门对王某进行定期监控,社区也制作了案件备忘录,帮助法庭讨论、训诫王某,鼓励他遵守保护令。针对王女士的自残行为,妇联安排了卢女士和王女士的回访和心理疏导。由于本案未成年人曾目睹家庭暴力,法院专门向学校董事会发出协助函,要求学校重点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后续调查发现,王某再次殴打陆某,致其受伤,法院立即对其处以罚款。根据卢女士的请求,妇联和当地社区共同努力,为卢女士和儿子提供了庇护所。
S社区蒋亚重庆市巴南区荷花坪花溪街道书记:我们派了专业调解员到收容所与当事人交谈,了解她的内心想法和日常需求。
经过法院、妇联和社会各界的不断教育和调解,王女士最终同意与卢女士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
明确将家庭暴力视为监禁刑罚。
重要考虑因素
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还注重对受虐家庭未成年成员的司法保护,切实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监护权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行为人丧失对儿童的直接监护权。
姬与苏于2022年登记结婚,同年女儿姬晓出生。原本应该幸福的一家三口,被吉家的暴力蒙上了阴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少年法庭副庭长刘洋:苏女士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多次遭受纪先生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语言、精神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快解除与纪某的婚姻,她决定以放弃父母权利为代价,与纪某完成离婚谈判。
离婚时,他们同意由纪抚养女儿直到她4岁,之后双方将协商监护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少年法庭副庭长刘洋:纪女士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长期陪伴和照顾孩子,而是把孩子交给了年长的亲戚照顾。此外,苏女士还了解到,纪先生在该等债务下还存在多项债务。且季先生无固定居住地。此后,苏抚养了孩子,独自抚养长大。同时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条款的解释(第二)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因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原因,盗窃、隐匿未成年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盗窃、隐匿行为有合理依据。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依法解决,取消监护人资格、暂停探视或者变更监护关系。
法院确认变更监护权以阻止暴力代际传递
中心任务本案的重点是是否应变更监护权。法官表示,结合苏先生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季先生在苏女士怀孕、哺乳的特殊时期实施了危害最大的家庭暴力行为。当法院审理家庭纠纷时,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庭副庭长 刘洋:家庭暴力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是目睹暴力造成的伤害,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代际遗传。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防止这种伤害并防止其持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做决定时,我们会优先考虑是否有弊端,孩子是否适合抚养孩子,是否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变了苏先生抚养的孩子。季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定监护权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无论是直接伤害还是间接目击者,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都不容忽视。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很容易造成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造成心理创伤和心理模仿。他们支持改变监护权并阻止暴力的代际传播。那么还有哪些其他情况会影响监护权所有权呢?
在确定监护权时,法院还会考虑哪些其他因素?
刘洋 副主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法庭副庭长: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保证未成年人通过自己选择的养育过程和审判对象,能够得到健全的身心发展。除家庭暴力外,如果涉案人员被发现有赌博、吸毒、虐待甚至伤害未成年子女等行为,这些都将是解除其直接羁押的重要考虑因素。
监护权归属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法官表示,法庭将听取有关八岁以上儿童的意见。然而,如果儿童的意愿重复,或者有迹象表明儿童可能受到施虐者的胁迫、操纵或不当影响,法院将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执行彻底调查。他真正的愿望是最终被判由非施虐者抚养,以保护他的身心安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洪: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这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持久的心理创伤。此外,还应防止和避免家属以“管教”为名的殴打、侮辱和心理骚扰。
家庭暴力受害人应收集并保存哪些重要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洪:包含报警记录、家庭暴力警告、处罚决定、受伤照片和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记录暴力或威胁言论过程的视听材料。包含威胁或侮辱的通讯记录。另外还有家人、朋友的证言nds、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妇联或居委会的求助记录、就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很重要。
法治在线|为什么心理暴力被视为家庭暴力?法官根据案件解释法律。
当大多数人想到家庭暴力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身体伤害。但更多隐蔽形式的心理暴力也可能造成严重伤害。 2025年中国反家暴经典事例今日揭晓。在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家庭暴力被明确认定为包括一方通过自残、自残、威胁等行为造成另一方心理恐惧,以达到控制目的的行为。
自残和威胁自残
情感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一对夫妻因一件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妻子卢某试图带着孩子离开时,由于丈夫王某的极端反应,家庭矛盾迅速升级。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花溪派出所民警龚斌:路过时看到一名女子站在客厅的一角,表情惊恐又紧张。如果女方想强行离开,男方就会拿着刀在女方面前准备自杀。
警方调查的结果是,王某并没有直接殴打妻子,但他暗示妻子用菜刀自残的行为却给卢武铉的心里留下了深深的阴影。在阻止王某自残时,卢某被推倒在地受伤。卢女士害怕极了,决定报警。在警方的配合下,他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上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禁锢、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日常虐待、威胁等形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各种形式的暴力。
尊敬的陆挺副庭长,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东法院:本案中,男子并未直接实施身体暴力,而是以自残或自残的方式威胁女子,造成持续的心理压力和恐怖,最终达到控制女子的目的。对女性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行为的效果等于恐吓,属于心理暴力。
20分钟内快速在线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于这一结论,法院在收到卢女士的请求后仅20分钟就在网上发布了一份报告。客栈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女士参与对卢女士的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告知其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
该判决明确划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界限,保护了当事人的精神自由。依法认定自残、自残或者威胁精神控制属于家庭暴力中的心理暴力行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独立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东法院副庭长陆挺: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性家庭暴力和非身体性家庭暴力。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身体家庭暴力通过殴打、束缚等身体暴力造成直接身体伤害,而非身体家庭暴力则是利用精神、情感手段对对方造成心理伤害,从而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该案打破了只有身体伤害才构成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明确了非身体伤害的界限,促进了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的改善。事件和管理系统,并为类似事件提供指导。重要参考。
从防控到救灾
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
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故事的结束。如何才能真正达到防护效果,确保暴力事件不增加、不再次发生?重庆市巴南区研发建立的“综合性”人身安全保护秩序机制,通过多部门协作形成闭环,提供高效解决方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锋:该机制旨在法院与公安、妇联等部门合作,建立24小时在线受理、20分钟快速下发案件响应机制,加强执行督导和心理疏导,与家庭暴力警示信形成闭环衔接。
加入形成单环节闭环干预机制
发布这一保护令就像一个启动按钮,瞬间启动了一个闭环的、多部门的干预网络。公安部门对王某进行定期监控,社区也制作了案件备忘录,帮助法庭讨论、训诫王某,鼓励他遵守保护令。针对王女士的自残行为,妇联安排了卢女士和王女士的回访和心理疏导。由于本案未成年人曾目睹家庭暴力,法院专门向学校董事会发出协助函,要求学校重点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后续调查发现,王某再次殴打陆某,致其受伤,法院立即对其处以罚款。根据卢女士的请求,妇联和当地社区共同努力,为卢女士和儿子提供了庇护所。
S社区蒋亚重庆市巴南区荷花坪花溪街道书记:我们派了专业调解员到收容所与当事人交谈,了解她的内心想法和日常需求。
经过法院、妇联和社会各界的不断教育和调解,王女士最终同意与卢女士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
明确将家庭暴力视为监禁刑罚。
重要考虑因素
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还注重对受虐家庭未成年成员的司法保护,切实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监护权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行为人丧失对儿童的直接监护权。
姬与苏于2022年登记结婚,同年女儿姬晓出生。原本应该幸福的一家三口,被吉家的暴力蒙上了阴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少年法庭副庭长刘洋:苏女士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多次遭受纪先生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语言、精神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快解除与纪某的婚姻,她决定以放弃父母权利为代价,与纪某完成离婚谈判。
离婚时,他们同意由纪抚养女儿直到她4岁,之后双方将协商监护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少年法庭副庭长刘洋:纪女士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长期陪伴和照顾孩子,而是把孩子交给了年长的亲戚照顾。此外,苏女士还了解到,纪先生在该等债务下还存在多项债务。且季先生无固定居住地。此后,苏抚养了孩子,独自抚养长大。同时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条款的解释(第二)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因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原因,盗窃、隐匿未成年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盗窃、隐匿行为有合理依据。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依法解决,取消监护人资格、暂停探视或者变更监护关系。
法院确认变更监护权以阻止暴力代际传递
中心任务本案的重点是是否应变更监护权。法官表示,结合苏先生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季先生在苏女士怀孕、哺乳的特殊时期实施了危害最大的家庭暴力行为。当法院审理家庭纠纷时,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庭副庭长 刘洋:家庭暴力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是目睹暴力造成的伤害,也可能是家庭暴力的代际遗传。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防止这种伤害并防止其持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做决定时,我们会优先考虑是否有弊端,孩子是否适合抚养孩子,是否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变了苏先生抚养的孩子。季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定监护权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无论是直接伤害还是间接目击者,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都不容忽视。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很容易造成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造成心理创伤和心理模仿。他们支持改变监护权并阻止暴力的代际传播。那么还有哪些其他情况会影响监护权所有权呢?
在确定监护权时,法院还会考虑哪些其他因素?
刘洋 副主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法庭副庭长: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保证未成年人通过自己选择的养育过程和审判对象,能够得到健全的身心发展。除家庭暴力外,如果涉案人员被发现有赌博、吸毒、虐待甚至伤害未成年子女等行为,这些都将是解除其直接羁押的重要考虑因素。
监护权归属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法官表示,法庭将听取有关八岁以上儿童的意见。然而,如果儿童的意愿重复,或者有迹象表明儿童可能受到施虐者的胁迫、操纵或不当影响,法院将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执行彻底调查。他真正的愿望是最终被判由非施虐者抚养,以保护他的身心安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洪: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这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持久的心理创伤。此外,还应防止和避免家属以“管教”为名的殴打、侮辱和心理骚扰。
家庭暴力受害人应收集并保存哪些重要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海洪:包含报警记录、家庭暴力警告、处罚决定、受伤照片和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记录暴力或威胁言论过程的视听材料。包含威胁或侮辱的通讯记录。另外还有家人、朋友的证言nds、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妇联或居委会的求助记录、就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很重要。



